汕头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将公益广告改为商业广告,或者以公益广告名义变相发布商业广告的,由区(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8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