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2年5月13日
- 施行日期
- 2022年12月1日
- 条文数
- 41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1年11月26日本溪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2年4月21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危险废物、绿化作业垃圾、动物尸体、粪便等,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中投放。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资金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本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履行生活垃圾分类义务。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宣传教育、指导等工作,引导居民、村民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协调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垃圾处置单位的环境监督工作,监督管理有害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落实生活垃圾分类设施规划的用地保障。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市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商务部门负责指导再生资源行业发展,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民政、公安、工信、邮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设施建设
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农村应当建设与实际情况相适应的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已有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的,应当予以改造。
第三章分类处理
(一)可回收物,是指未污染的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纸类、塑料、玻璃、木材、金属和布料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电池、废灯管、废油漆、废日用化学品和过期药品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含有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主要包括食材废料、剩菜剩饭、骨头、菜根菜叶、果皮、废弃食用油脂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一)可回收物投放至专用收集容器或者回收设施,也可以交予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
(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予专门的回收经营者;
(三)厨余垃圾应当投放到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产生厨余垃圾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投放;
(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
(三)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公共水域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火车站、客运站、轨道交通站点、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建设工地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实行生活垃圾分类台账管理;
(二)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进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及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收集、运输及处置许可,签订经营协议。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及处置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按照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
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分类运输:
(一)对可回收物实行预约或者定期收集、运输,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与收集、运输单位协商确定收运时间;
(二)对有害垃圾实行定期收集、运输,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确定收运时间,并向社会公布;也可以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与收集、运输单位预约收运时间;
(三)对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实行每日定时收集、运输,进行无害化处理,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确定收运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一)使用专用车辆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实行密闭运输,并安装在线监测系统;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分类收集、运输至指定场所,不得沿途丢弃、遗撒;
(三)建立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
(四)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其他作业要求。
(一)可回收物应当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采取资源化回收、利用等方式处置;
(二)有害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置,其中经过分类的危险废物,由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三)厨余垃圾应当采取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四)其他垃圾应当通过焚烧、填埋等方式实施无害化处置。
第四章社会参与
教育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本市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院校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等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持续开展生活垃圾管理法规和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组织、动员、宣传、指导工作。倡导居(村)民委员会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居民公约和村规民约。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
电子商务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的,应当提供多种规格封装袋、可循环使用包装袋等绿色包装选项,并运用计价优惠等机制,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
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快递企业、外卖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
餐饮、住宿等经营者应当优先采购可重复使用、可再生利用产品,在经营活动中提倡不主动为消费者提供一次性塑料制品。
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应当实行绿色办公,带头使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设施、设备和产品,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内部办公场所不得使用一次性杯具。
鼓励企业、社会组织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用品。
第五章监督管理
在精神文明和卫生创建活动中,加入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评选标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