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开展社会动员,面向社会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教育部门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本市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院校教育内容,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等活动。

新闻媒体应当持续开展生活垃圾管理法规和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