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遵守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由市、县(区)商务、邮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