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
(三)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公共水域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火车站、客运站、轨道交通站点、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建设工地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