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