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章 社会参与第二十二条有效建立健全以居民区、村党组织为领导核心,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等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组织、动员、宣传、指导工作。倡导居(村)民委员会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居民公约和村规民约。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