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生活垃圾按照下列规定依法依规分类处置:

(一)可回收物应当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采取资源化回收、利用等方式处置;

(二)有害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置,其中经过分类的危险废物,由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

(三)厨余垃圾应当采取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四)其他垃圾应当通过焚烧、填埋等方式实施无害化处置。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