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章 分类处理第十八条有效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作业,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使用专用车辆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实行密闭运输,并安装在线监测系统;(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分类收集、运输至指定场所,不得沿途丢弃、遗撒;(三)建立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四)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其他作业要求。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