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未污染的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纸类、塑料、玻璃、木材、金属和布料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电池、废灯管、废油漆、废日用化学品和过期药品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含有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主要包括食材废料、剩菜剩饭、骨头、菜根菜叶、果皮、废弃食用油脂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厨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