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组织编制本市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