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章 社会参与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生活中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