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章 分类处理第十三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定点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丢弃:(一)可回收物投放至专用收集容器或者回收设施,也可以交予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二)有害垃圾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交予专门的回收经营者;(三)厨余垃圾应当投放到厨余垃圾收集容器;产生厨余垃圾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处理后投放;(四)其他垃圾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