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三章 分类处理第十六条有效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由专业队伍和专业车辆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及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收集、运输及处置许可,签订经营协议。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及处置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按照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