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陕甘边根据地照金革命旧址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1年10月14日
- 施行日期
- 2021年10月14日
- 条文数
- 41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1年8月26日铜川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1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一)重要机构和重要会议旧址、遗址;
(二)重要人物旧居、墓地、活动地;
(三)重要事件和重大战斗遗址、遗迹;
(四)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事迹发生地或烈士墓地;
(五)专题纪念馆、专题陈列馆等纪念设施。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照金革命旧址的保护、管理、利用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照金革命旧址的保护、管理、利用工作。
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依法设置工作机构专门负责照金革命旧址的保护、管理、利用有关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照金革命旧址保护相关工作。
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照金革命旧址承载的革命历史和革命精神。
第二章保护与管理
照金革命旧址名录中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其历史价值和现状,依法申报或者核定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
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照金革命旧址,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围栏、设置保护标志等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保护标志应当载明照金革命旧址名称、史实说明、保护区域、保护名录公布日期、公布机关等内容。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毁照金革命旧址的保护标志和界碑。
核定公布为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照金革命旧址,应当依法编制保护规划。
照金革命旧址产权属于国家的,其使用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照金革命旧址产权属于集体或者个人的,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照金革命旧址产权不明,且暂无使用人的,由所在地的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保护管理责任人。
非国有产权的照金革命旧址,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给予一定的保护经费资助,产权人无力保护的,根据旧址保护需要,经产权人同意,可以通过购买、产权置换等方式变更旧址产权。
(一)定期组织开展日常巡查,检查旧址本体的安全状况,排查安全、消防隐患;有必要的,应当开展持续的技术监测;
(二)做好旧址本体的日常养护;
(三)对保护标志和界碑进行必要的维护;
(四)定期更新记录档案,实施动态管理;
(五)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旧址修缮、环境整治、陈列展示等项目;
(六)旧址对外开放的,组织做好必要的游客管理。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照金革命旧址保护管理责任人进行指导和培训,帮助照金革命旧址保护管理责任人不断提高文物保护意识、提升文物保护能力。
照金革命旧址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确需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进行论证和公示,已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依法报请批准;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照金革命旧址的迁移,依法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照金革命旧址迁移异地保护、拆除或者灭失的,应当在原址设立必要的标志和说明。
(一)在旧址和标志上刻划、涂画、张贴;
(二)排放污水、挖砂取土取石、修建坟墓、堆放垃圾和其他可能损害旧址安全的行为;
(三)焚烧树叶、荒草、垃圾等易燃物;
(四)生产、存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五)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修建人造景点和其他与旧址保护无关的工程;
(六)侵占旧址的土地和设施;
(七)擅自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八)从事有损旧址氛围和环境的娱乐、商业活动。
在照金革命旧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单位施工前应当进行考古勘探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修缮照金革命旧址,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依法报请批准。
已经全部毁坏的照金革命旧址,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因用作纪念馆或者陈列馆馆舍,需原址复原或者重建旧址的,应当依法报请批准。
照金革命旧址的修缮、重建,依法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非国有产权的照金革命旧址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产权不明的照金革命旧址的维护修缮及抢救性保护经费由区(县)人民政府承担,按照本条例第五条第四款规定进行管理的产权不明旧址的维护修缮及抢救性保护经费由市人民政府承担。
第三章传承与利用
民政、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制作辖区地图、开发公众服务平台、建设公共交通站台、设置旅游交通标志和设施标牌时,应当包含照金革命旧址相关内容。
(一)主题和内容围绕弘扬照金精神、传承红色基因、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突出陈列展览地旧址文物特色;
(三)运用适当的展示方法,形式与内容和谐统一;
(四)法律、法规的其他有关规定。
照金革命旧址及相关纪念场馆的陈列展览说明和解说词应当按照程序进行审查,并根据最新研究成果及时完善补充,做到准确、完整、规范。
鼓励在照金革命旧址的陈列展览中适度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增强互动性、体验性。
各级各类学校、干部教育机构应当将照金革命旧址所承载的革命精神融入教育教学环节,鼓励依托旧址开展研学实践活动。
照金革命旧址的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为宣传教育活动提供便利。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拍摄单位和举办者的活动进行监督。
第四章法律责任
(一)擅自拆除、迁移照金革命旧址的;
(二)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进行照金革命旧址迁移的。
(一)在照金革命旧址上刻划、涂画、张贴的;
(二)在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照金革命旧址标志上刻划、涂画、张贴的。
(一)擅自修缮照金革命旧址,明显改变旧址原状的;
(二)擅自在照金革命旧址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旧址,造成旧址破坏的;
(三)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照金革命旧址修缮、重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