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在照金革命旧址上刻划、涂画、张贴的;

(二)在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照金革命旧址标志上刻划、涂画、张贴的。

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