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在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照金革命旧址保护范围内排放污水、挖砂取土取石、修建坟墓、堆放垃圾和其他可能损害旧址安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