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照金革命旧址产权属于国有的,由使用人承担修缮、保养经费;照金革命旧址产权不属于国有的,由所有人承担修缮、保养费用。

非国有产权的照金革命旧址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产权不明的照金革命旧址的维护修缮及抢救性保护经费由区(县)人民政府承担,按照本条例第五条第四款规定进行管理的产权不明旧址的维护修缮及抢救性保护经费由市人民政府承担。

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