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在照金革命旧址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建(构)筑物的,其形式、风格、体量、色调和高度等应当与旧址的历史风貌和环境风貌相协调。

在照金革命旧址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单位施工前应当进行考古勘探和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履行报批手续。

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