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在照金革命旧址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旧址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旧址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旧址及其环境的设施,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限期治理。

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