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照金革命旧址进行修缮、保养、迁移的,应当遵循最小干预、不改变原状原则,不得损毁旧址的主体结构及其附属设施,防止过度、不当修缮。

修缮照金革命旧址,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依法报请批准。

已经全部毁坏的照金革命旧址,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因用作纪念馆或者陈列馆馆舍,需原址复原或者重建旧址的,应当依法报请批准。

照金革命旧址的修缮、重建,依法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