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核定公布为市级、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照金革命旧址,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设置保护标志和界碑,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照金革命旧址,市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划定保护范围、设置保护围栏、设置保护标志等保护措施并公告施行。

保护标志应当载明照金革命旧址名称、史实说明、保护区域、保护名录公布日期、公布机关等内容。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毁照金革命旧址的保护标志和界碑。

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