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修缮照金革命旧址,明显改变旧址原状的;

(二)擅自在照金革命旧址原址重建已全部毁坏的旧址,造成旧址破坏的;

(三)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照金革命旧址修缮、重建的。

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