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陕甘边根据地照金革命旧址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第十九条有效照金革命旧址实施原址保护,不得擅自拆除、迁移。照金革命旧址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确需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进行论证和公示,已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依法报请批准;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照金革命旧址的迁移,依法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照金革命旧址迁移异地保护、拆除或者灭失的,应当在原址设立必要的标志和说明。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4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