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照金革命旧址应当明确保护管理责任人,根据产权情况进行分类管理。

照金革命旧址产权属于国家的,其使用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照金革命旧址产权属于集体或者个人的,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为保护管理责任人;照金革命旧址产权不明,且暂无使用人的,由所在地的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定保护管理责任人。

非国有产权的照金革命旧址,市、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给予一定的保护经费资助,产权人无力保护的,根据旧址保护需要,经产权人同意,可以通过购买、产权置换等方式变更旧址产权。

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