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照金革命旧址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定期组织开展日常巡查,检查旧址本体的安全状况,排查安全、消防隐患;有必要的,应当开展持续的技术监测;
(二)做好旧址本体的日常养护;
(三)对保护标志和界碑进行必要的维护;
(四)定期更新记录档案,实施动态管理;
(五)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旧址修缮、环境整治、陈列展示等项目;
(六)旧址对外开放的,组织做好必要的游客管理。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照金革命旧址保护管理责任人进行指导和培训,帮助照金革命旧址保护管理责任人不断提高文物保护意识、提升文物保护能力。
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