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

(一)擅自拆除、迁移照金革命旧址的;

(二)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进行照金革命旧址迁移的。

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