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照金革命旧址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旧址和标志上刻划、涂画、张贴;
(二)排放污水、挖砂取土取石、修建坟墓、堆放垃圾和其他可能损害旧址安全的行为;
(三)焚烧树叶、荒草、垃圾等易燃物;
(四)生产、存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五)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修建人造景点和其他与旧址保护无关的工程;
(六)侵占旧址的土地和设施;
(七)擅自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八)从事有损旧址氛围和环境的娱乐、商业活动。
地方法规 · 铜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