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2年1月25日
- 施行日期
- 2022年6月1日
- 条文数
- 3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1年11月24日张家界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22年1月11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招牌设置,是指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者其他组织在其办公(服务)或者经营场所建(构)筑物外立面或者合法用地范围内,设置用于表明其名称、字号、标识等内容的匾额、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等的行为。
招牌如果附带商业性广告内容或者招牌在办公地、合法用地范围以外设置的,按照户外广告设置相关规定管理。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具体负责市中心城区,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区域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许可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城市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划分,负责所辖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许可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广电体育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职责划分,负责所辖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设置
市中心城区范围内的专项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永定(市中心城区范围以外)、武陵源、桑植、慈利行政区域内的专项规划,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编制。
全市3A级以上旅游景区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区域,应在相应行政区域的专项规划中列出规划专篇。
编制招牌设置导则,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广告行业组织、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招牌设置导则草案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一)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布局、总量、种类等控制原则;
(二)公益广告的设置位置和数量;
(三)明确禁止、限制、适宜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区域;
(四)对各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位置、规格、造型、色彩等具体要求。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
(二)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专项规划;
(三)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
(四)本地旅游城市特色和风貌;
(五)环保和节能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一)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专项规划;
(二)本地旅游城市特色与民族风貌;
(三)不得突破建筑物规划控制性要求;
(四)不得在建筑物顶部或者超出建筑物外轮廓线设置;
(五)不得妨碍建筑物的通风、采光,不得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
(六)与相邻招牌的高度、规格、造型、色彩相协调;
(七)除临街底层经营性用房外,由多个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的,应当统一规划、规范设置;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五)利用危房、违法建筑或者危及建(构)筑物及其设施安全的;
(六)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七)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设置空中飞行物或者漂浮物户外广告的;
(八)影响景区公共设施、损害景区形象或者旅游观赏,以及与各类旅游规划不相符的其他情形;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许可与管理
本条例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单面面积大于等于十平方米或任一边边长大于等于四米的户外广告。
招牌单面面积大于等于十平方米或任一边边长大于等于四米的,按照大型户外广告管理。
(一)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
(三)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设计图和效果图;
(四)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载体使用协议等使用权证明文件;
(五)户外广告设施制作说明以及安全维护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一)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户外广告设置申请;
(二)依法须经相关部门同意的,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于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送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转送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城市管理部门反馈书面意见,逾期不反馈的,视为同意;
(三)对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在规定时间内申请人未补正材料的,视为撤回申请;
(四)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同时书面说明理由。在期限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原因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
(三)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形式、范围和期限的书面说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同时书面说明理由。
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许可期限应当与批准的活动期限相一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设置人名称依法变更的,应当自名称核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共信息栏等指定位置以外的区域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鼓励非公共场地的使用权人、非公共设施的所有权人将该场地、设施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使用权委托统一经营。
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的文字、图案显示不全或者出现破损、污渍、褪色、变形等情况时,设置人应当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在气象部门发布雨、雪、大风等蓝色以上预警信号时,设置人应当及时对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进行安全检查;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后,应当每年进行安全检测。设置人应当在完成安全检测后五日内向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城市管理部门提交安全检测报告。对安全检测或者检查不合格的大型户外广告,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不再设置或者延续申请未获得批准的,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限届满后三日内自行拆除,并将载体恢复原状。
户外广告的发布应当按照城市管理部门的要求统筹安排公益广告,广告位在招商期间应当以公益广告进行覆盖。
经批准设置的大型户外广告,公益广告占比不少于该户外广告占比的四分之一。
利用城乡公共设施、公共交通工具及其设施发布户外广告的,应当增加公益广告的宣传内容。
第四章法律责任
(一)未经许可擅自设置的;
(二)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
(一)不符合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专项规划、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和招牌设置导则等要求的;
(二)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