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设置人限期改正或者自行拆除;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一)不符合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专项规划、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和招牌设置导则等要求的;(二)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