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设置人限期改正或者自行拆除;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一)不符合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专项规划、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和招牌设置导则等要求的;

(二)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