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三章 许可与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因搬迁、变更、歇业、解散或者注销等不再需要招牌的,招牌设置人、场地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并恢复载体原状,做好场地的清洗、修复等工作。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