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因举办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展销会、交易会等需要设置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应当提前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
(三)临时性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形式、范围和期限的书面说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同时书面说明理由。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