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三章 许可与管理第二十条有效设置非大型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按照专项规划、城市容貌标准和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等要求设置。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