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三章 许可与管理第十四条有效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本条例所称大型户外广告,是指单面面积大于等于十平方米或任一边边长大于等于四米的户外广告。招牌单面面积大于等于十平方米或任一边边长大于等于四米的,按照大型户外广告管理。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