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设置人限期改正或者自行拆除;逾期未改正的,按照广告设置面积每平方米一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罚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十万元;逾期未自行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一)未经许可擅自设置的;

(二)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