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的领导。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管理部门)主管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具体负责市中心城区,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区域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许可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区)城市管理部门依照职责划分,负责所辖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许可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管、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广电体育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共同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照职责划分,负责所辖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