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设置第十条有效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布局、总量、种类等控制原则;(二)公益广告的设置位置和数量;(三)明确禁止、限制、适宜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区域;(四)对各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位置、规格、造型、色彩等具体要求。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