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专项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布局、总量、种类等控制原则;

(二)公益广告的设置位置和数量;

(三)明确禁止、限制、适宜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区域;

(四)对各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位置、规格、造型、色彩等具体要求。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