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三章 许可与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不再设置的,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限届满后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并将载体恢复原状。临时性户外广告设置期限届满不再设置或者延续申请未获得批准的,设置人应当在设置期限届满后三日内自行拆除,并将载体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