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三章 许可与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大型户外广告一事一许可,许可期限不超过三年。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许可期限应当与批准的活动期限相一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