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在公共信息栏等指定位置以外的区域悬挂、张贴、涂写、刻画、散发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