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非公共场地的使用权人和非公共设施的所有权人依法享有该场地或者设施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使用权。

鼓励非公共场地的使用权人、非公共设施的所有权人将该场地、设施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使用权委托统一经营。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