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设置第十一条有效户外广告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容貌标准;(二)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专项规划;(三)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四)本地旅游城市特色和风貌;(五)环保和节能要求;(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