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行业标准以及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专项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招牌设置导则。

编制招牌设置导则,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广告行业组织、专家和公众的意见;招牌设置导则草案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