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三章 许可与管理第十五条有效申请办理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表;(二)营业执照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三)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设计图和效果图;(四)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载体使用协议等使用权证明文件;(五)户外广告设施制作说明以及安全维护措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