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三章 许可与管理第十九条有效设置人应当按照行政许可的具体要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设置人应当到城市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设置人名称依法变更的,应当自名称核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