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设置人应当按照行政许可的具体要求设置大型户外广告,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设置人应当到城市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设置人名称依法变更的,应当自名称核准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地方法规 · 张家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