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 制定机关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0年9月28日
- 施行日期
- 2021年1月1日
- 条文数
- 26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0年7月9日铜仁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本条例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本市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之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
(一)苗族婚嫁礼辞、唱夜郎、苗族巴狄熊口传经典等民间文学类项目;
(二)土家族民歌、龙灯钹、船工号子、侗家祝酒歌等传统音乐类项目;
(三)松桃瓦窑四面花鼓、土家族摆手舞、金钱杆、莲花十八响等传统舞蹈类项目;
(四)傩戏、花灯戏、木偶戏、苗族高台戏、采茶调等传统戏剧与曲艺类项目;
(五)赛龙舟、德江土家舞龙、思南僰牌、苗族斜走大刀等传统体育、游艺与杂技类项目;
(六)苗绣、土家刺绣、思南土家族剪纸、侗族刺绣等传统美术类项目;
(七)玉屏箫笛制作技艺、石阡苔茶制作技艺、苗族银饰锻造技艺、油纸伞制作技艺等传统技艺类项目;
(八)苗医药挑痧疗法、土家族医药、仡佬民间治疗鼻窦炎等传统医药类项目;
(九)石阡说春、仡佬毛龙节、鼟锣、羌历年、红棺葬等民俗类项目;
(十)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机制,协调解决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门工作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做好本辖区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申报、保护管理、宣传利用等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教育、民族宗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有关工作。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成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行业组织,依法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研究、记录、整理、传承、传播等保护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认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建立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级、省级、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从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中遴选项目,依照有关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申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一)制定保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保护、修缮相关实物和场所;
(三)举办宣传、展示、展演等活动。
(一)设置展示场馆或者传习场所;
(二)设立传承人工作室;
(三)建设活态传承体验工坊。
(一)补助专项经费;
(二)建立专题博物馆;
(三)在项目发源地建立传承基地。
(一)制定保护与传承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收集实物、整理资料、建立档案;
(三)开展项目的研究、宣传、展示等活动;
(四)定期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保护情况,并接受其监督。
鼓励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行业组织申请成为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
代表性传承人可以是个人或者团体。同一个代表性项目有两个以上个人或者团体符合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条件的,可以同时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
(一)开展技艺传授、技艺展示、讲学以及研究等活动;
(二)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传承补助;
(三)参加有关活动获得报酬;
(四)按照有关规定申报专业技术职称;
(五)对创作作品享有知识产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诋毁、贬损代表性传承人或者干扰、破坏代表性传承人依法开展传承活动。
(一)收徒授艺,培养后继人才;
(二)保存相关实物和资料;
(三)参加公益性宣传、展示、展演等活动;
(四)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
(五)定期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报告代表性项目保护和传承情况,并接受其监督。
代表性传承人为团体的,团体每个成员的传习补助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代表性传承人,可以会同档案主管部门将其列入地方志人物名录。
代表性传承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或者弄虚作假获得资格的,由认定该代表性传承人的文化主管部门取消其资格。
(一)支持普通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课程、传承班,培养专门人才;
(二)支持代表性传承人进入普通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兼职任教或者建立工作室;
(三)组织代表性传承人、后继人才等参加相关研修、研习和培训。
文化馆(站)、博物馆、图书馆、科技馆等公共文化机构以及利用财政性资金举办的文艺表演团体,适时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展示、展演、传习、研究等活动。
鼓励在旅游景区、公园、广场、公交站台等公共场所规划建设中融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元素。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培育、发展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文化创意产业。
(一)未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建立档案、数据库的;
(二)未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采取分级保护措施的;
(三)未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组成部分的建筑物、构筑物、场所、遗迹及其附属设施设立保护标识、标牌的;
(四)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