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采取下列措施培养传承人:(一)支持普通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课程、传承班,培养专门人才;(二)支持代表性传承人进入普通高等学校和职业学校兼职任教或者建立工作室;(三)组织代表性传承人、后继人才等参加相关研修、研习和培训。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