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认定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代表性传承人可以是个人或者团体。同一个代表性项目有两个以上个人或者团体符合代表性传承人认定条件的,可以同时认定为代表性传承人。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