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九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将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依照有关规定申报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从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中遴选项目,依照有关规定向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申报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