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第十七条有效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一)开展技艺传授、技艺展示、讲学以及研究等活动;(二)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传承补助;(三)参加有关活动获得报酬;(四)按照有关规定申报专业技术职称;(五)对创作作品享有知识产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诋毁、贬损代表性传承人或者干扰、破坏代表性传承人依法开展传承活动。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