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代表性传承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技艺传授、技艺展示、讲学以及研究等活动;

(二)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传承补助;

(三)参加有关活动获得报酬;

(四)按照有关规定申报专业技术职称;

(五)对创作作品享有知识产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诋毁、贬损代表性传承人或者干扰、破坏代表性传承人依法开展传承活动。

地方法规 · 铜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